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施鍊岸被 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被 告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