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7號再審原告 陳韻琪訴訟代理人 張寶玉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文忠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5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