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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7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