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8號再審原告 王良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彩蘋間確認抵押債權已罹於時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