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葉世福被 告 曾春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