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 訴 人 陳士忠被 上訴人 蘇炳煌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5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