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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許木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顏王清雪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定。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 1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法官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所為諭知補繳追加之訴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