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 告 鄭貞義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鄭見勝被 告 許金塗
林許素珠葉許素蘭林許素美許素真許素花許金枝許素春許文炳許春寶賴秀蘭許巧琳許展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案件卷宗及101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102 年度家訴字第37號案件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