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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 訴 人 張麗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東ABC 智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8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