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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健標間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