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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 告 林健標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代理人 葉泓志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訴訟代理人 李素香

諶亦蕙律師郭鐙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4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⑴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68年至今之「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並說明「台灣高爾夫俱樂部」與「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係內部關係,抑不同單位?二者財務及運作是否各自獨立?⑵兩造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1 週,具狀就加入「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成為會員者,該會員締約對象?規範彼此之締約內容?締約內容於本件之適用等情,表明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