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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9號聲 請 人 楊澤世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林敬原上列聲請人與林敬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對林敬原起訴,請求其拆屋還地,為鈞院審理中,為免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受讓系爭建物之所有權而受有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請求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8日對林敬原起訴,乃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先位請求林敬原應將如附表所示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00○○字第0000號所建造完成之房屋結構體拆除,將占用之新北市○○區○○段第000 、000 、000、000 、000 、000 、000 等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全體,備位請求林敬原應自如附表所示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00○○字第0000號所建造完成之房屋結構體,及所占用之新北市○○區○○段第000 、000 、000 、000 、00

0 、000 、000 等地號土地遷出,將房屋結構體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是前開房屋乃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非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要與上開規定當事人得聲請發給起訴證明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所請,難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 │建號│占用之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占用土地面積(││ │ │ │ │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區無│ │新北市○○區○○○段第│全部 │91.65(建物面 ││ │門牌0棟0樓(一│ │00之0、00之0、00之0、 │ │積82.6及陽台 ││ │樓門牌為○○路│ │00之0、00之0、00之0地 │ │9.05) ││ │00號) │ │號(即新北市○○區○○│ │ ││ │ │ │段第000、000、000、000│ │ ││ │ │ │、000、000地號) │ │ │├──┼───────┼──┼───────────┼────┼───────┤│2 │新北市○○區無│ │新北市○○區○○○段第│全部 │97.75(建物面 ││ │門牌0棟0樓(一│ │00之0、00之0、00之0、 │ │積85.71及陽台 ││ │樓門牌為○○路│ │00之0、00之0、00之0地 │ │12.04) ││ │00號) │ │號(即新北市○○區○○│ │ ││ │ │ │段第000、000、000、000│ │ ││ │ │ │、000、000地號) │ │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