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 告 董素碧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談妥合作購地投資興建事宜,並簽署投資契約書,而被告已將投資開發案之建物建造完成,且銷售完畢,依該契約書第4 條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分配投資收益新臺幣78萬元及相關利息等語。惟依該契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因投資契約書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契約書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