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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九號上 訴 人 洪林淑芬視同上訴人 張麗雲被 上訴 人 熊芳信

談清雲何子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