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 告 吳美蓉訴訟代理人 薛少宇被 告 繆慧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