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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黃高美月(已死亡)上開原告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高美月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資參照(本院卷二第79頁),是其既在本件租佃爭議申請調解及調處前,即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