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盧美媛被 告 黃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於起訴狀上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日期: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