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曾文宗被 告 福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劉逸成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