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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范成洵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兼上1 人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7 日上年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