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 告 高萌通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複 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修銘被 告 游銀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訴之聲明再為完整之特定,以確認被告不反對原告通行之情形與原告之聲明是否相同?並以此聲明說明現況有請求通行之事實理由,及是否應支付償金,及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