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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黃陳勝美(即被繼承人黃阿聰之承受訴訟人)

黃琦禎黃聖鐘黃獻鐘黃火炎黃玲珠(即被繼承人黃根樹之承受訴訟人)黃淑芳(即被繼承人黃根樹之承受訴訟人)黃特顯(即被繼承人黃根樹之承受訴訟人)黃紀恭仁黃重榮黃昭男黃盛昌黃紀文陳素蘭黃素青黃素錦黃書家黃書祥黃書慶黃麗君黃東文黃麗楓林信良林信忠黃林美霞胡林美雲林美玉林美蘭杜林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陳錦芳

陳錦良陳秀鑾陳金龍邱紅綢陳文俊陳文祥陳松村陳素秋康瑜真魏美起魏良國魏良華李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