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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 告 童麗瓊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被 告 張迺進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複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楊國薇被 告 張美女

張美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被 告 范偉峰

林正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495號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495號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