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 告 林麗美
黃姿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岳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每車位100萬元×5=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13,870元,尚欠3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