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 告 林麗美
黃姿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祐田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上述言詞辯論期日7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1.系爭地下1 樓編號29號之停車位,現係由何人使用?2.請就系爭地下1 樓即新北市○○區○○段○○○號之全部共有人〈共有人名單如本院卷第22-35 頁所示,可至本院閱卷〉,係各自分管使用何編號之停車位,提出整理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