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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被 告 張春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履行和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還款協議書第5 條可稽(本院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