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林陳葉即劉金子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張克西律師被 告 蔡劉春
劉淑貞王劉珠枝劉珠芬劉珠英劉珠蕊劉明凱兼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勝豐被 告 劉建良
劉長壽劉徐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