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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詹偉駱賴昭文陳姝妤被 告 吳秋蜜

吳宜豐吳宜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裁判日期: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