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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新海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被 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李俊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