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陳素瑩
陳駿宏陳智蕾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被 告 寶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美珍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複 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廖願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105 年9 月20日、105 年9 月26日陳報狀及辯論意旨狀繕本、被告105 年9 月20日答辯㈣狀繕本送對造,原告已改變理請求之理由,即已非以停車位無法使用為本件請被告拆除地下二層地上物之理由,及被告曾以原告被繼承人為起造人(建商法定代理人)明知公共設施有權利濫用之抗辯,則原告請求改其理由非為停車使用,則是否能認系爭建物確為被告占用、且無權,或不妨害使用,而原告所得甚小,被告損害過鉅之情形,請一併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