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鄭素娥
汪麗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佩玲
劉宏邈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李悌達
李妙月李悌添兼李純玉之承當訴訟人李悌元李悌輝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千娟律師
卓品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被 告 鄭水池訴訟代理人 鄭鈞元被 告 鄭萬村
鄭博中鄭博升鄭文睿鄭詒隆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告 林秀夫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
陳國雄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被 告 胡林寶蓮
紀鄭阿惜林胡含笑(已死亡)林秀琴紀文成紀文福紀麗珠林致利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被 告 簡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簡群杰被 告 林麗月訴訟代理人 陳順嫻被 告 林倉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