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世鈺
林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