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陳馨強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鄭智陽邢本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3 年1 月11日訂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勞務採購契約「102-103 年A 標的機電設備操作管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下稱系爭契約),履約期間自
103 年3 月1 日起至105 年2 月29日止,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490 萬元,關於「機電設備操作服務費」約定每月服務報酬分別為忠孝院區68萬6,550 元、仁愛院區92萬3,
950 元、松德院區57萬2,000 元,又松德院區自104 年1 月
1 日起之服務報酬調整為66萬7,332 元,故上開3 院區每月服務報酬自104 年1 月1 日起合計為227 萬7,832 元,並依系爭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兩造業於105 年2 月 6日訂立新約,履約期間為105 年3 月至108 年2 月,惟原告遲未給付105 年2 月份之服務報酬227 萬7,832 元,亦未將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返還,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2 月之服務報酬並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7 萬7,832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提送文書」欄所示之文書,未依如附表所示之「應提送截止日期」欄所示期限提送,故被告依系爭契約附件十「臺北市聯合醫院機電設備操作管理作業罰則」(下稱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約定,得以每日5,000 元對原告進行扣罰,共計應扣罰310 萬元,被告自得由原告得領取之105 年2 月服務報酬及申請退還之履約保證金予以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3 年1 月11日訂立系爭契約,履約期間自103 年
3 月1 日起至105 年2 月29日止,契約總價為5,490 萬元,系爭作業罰則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
(二)兩造就系爭契約關於「機電設備操作服務費」約定每月服務報酬分別為忠孝院區68萬6,550 元、仁愛院區92萬3,95
0 元、松德院區57萬2,000 元,又松德院區自104 年1 月
1 日起之服務報酬調整為66萬7,332 元,故上開3 院區每月服務報酬自104 年1 月1 日起合計為227 萬7,832 元。
(三)原告依系爭契約已繳交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之臺支本票予被告,並業經被告兌現。
(四)被告已按月給付103 年3 月至105 年1 月之服務報酬予原告,而105 年2 月之服務報酬尚未給付。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2 月份之服務報酬227 萬7,832元,及返還履約保證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1.按系爭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4 款第1 目約定:「契約價金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自機關通知履約之日起,每月月終申請分段驗收及計價1 次,經機關核定後給付之。」、同條項款第3 目約定:「依前2 目申請分段驗收及計價時,應由廠商於每月月終之次月5 日前,提出相關請款文件1 份,送履約院區審查單位審查後,核付價款,不得延期辦理。機關至遲應於收受請款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 日內付款」、同條項款第4 目約定:「前1 目之請款文件,包含下列內容:A . 每月履約院區維護管理月報告(含光碟)。B . 每月月終日會同審查單位辦理分段驗收及製作驗收紀錄表。
C . 依每月分段驗收結算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第11條第1 項第6 款約定「其他: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未經動用部分一次無息返還廠商」,有系爭契約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3-34 頁)。
2.被告對於105 年2 月之服務報酬227 萬7,832 元尚未給付及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尚未發還一節,並無爭執,僅以本件具有系爭作業罰則第2 條第3 款事由應予扣款,而拒絕給付服務報酬及發還履約保證金,是原告依上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2 月份之服務報酬227 萬7,832 元及退還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自屬有據(至被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詳後述)。
(二)被告抗辯依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約定對原告扣罰違約金,並就原告主張上開款項為抵銷,有無理由?
1.按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19年上字第45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本件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1 款約定:「廠商在契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院發現並通知改善期限後,如未能於前述本院通知之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本院得以違約金計罰。1廠商在契約期間有未依契約規定或未依本院核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為準)完成工作之情事者。每日扣罰 5千元,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3除上述事項外,廠商有未依工作計畫書作業之情事者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之情事者。每日扣罰5 千元,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第2 項第3 款約定:「廠商在契約期限有未依契約規定或未依本院核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為準)提送相關報告資料或工作計畫書之情事者。或提送次數超出契約規定之修正限制次數者。每逾指定期限1 日或每逾修正限制次數1 次,扣罰5 千元整」,有系爭作業罰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0-121 頁)。
3.經查,證人即原告派駐被告仁愛院區人員陳光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負責系爭契約之管理與執行,知道系爭契約附件之基本規範需求,關於電器設備定期檢測工作報告,會先預定排程,但如遇醫院有安排開刀,會與相關單位協調延後檢測,檢測完15日內會送檢測報告給被告,初次提送被告可能會有問題、質疑,我們會再向被告說明及確認問題之處,確認過後重新修正檢測報告內容再送被告,驗收請領資料部分,有時會發生請款資料遺漏、不足,被告會要求作修正再提送,且有時跑流程會因為被告承辦人員沒有即時用印,而耽擱時間,其他文件部分,因被告必須由承辦單位審查,審查時間不一,審核結果要再修改、再提送,時間會耽擱,在我接觸的文書都是以口頭協商方式來提出,很少會用發文方式,仁愛院區我的對口是汪葉煌,我們將製作好的文書由主任提送給汪葉煌,交給汪葉煌並沒有請其簽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90-193 頁),雖證人即被告仁愛院區機電管理人員汪葉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原告就基本規範需求中所提及之文書,應是由原告發函送到被告院區,由我們進行審查,印象中沒有透過現場人員交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94-195 頁),惟證人汪葉煌對於本院詢問應提送之文書逾期時由何單位處理,其竟回答不太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95 頁),且對於原告詢問提送文件逾期情形,證人汪葉煌亦回答不太記得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95 頁),苟證人汪葉煌確實有負責審核附表所示之應提送文書,豈有對於文書逾期、扣款事宜均無印象,本院審酌本件係起因於被告政風室之函文表示在扣罰爭議未釐清前暫停撥款,有被告105 年3 月15日北市醫松字第1053034520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0 頁),且被告在附表所示應提送截止期間皆未曾扣罰當月或翌月之服務報酬(見不爭執事項㈣前段),則證人汪葉煌在本院證述時實有可能擔憂其審核作業流程有違相關規定可能遭議處,而迴避相關問題,因此就證人汪葉煌證述被告僅以正式函文提送相關文書一節,尚難採信。是依證人陳光策證述,足認被告提送文書以仁愛院區而言,係直接由現場主任交由證人汪葉煌,辦理後續審核,並在修改、討論後始以正式函文提送正式完成之文書,原告主張係由被告工務班人員口頭告知要提送文件,原告承辦人員於現場提出後,經審核修改,確定文書內容再以正式函文予被告等語,自屬有據。
4.再者,被告雖依系爭作業罰則主張有扣罰事由逕行扣罰,然僅提出附表1 紙(見本院卷第173 頁),對於履約過程從未通知原告改善乙情,並經被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
134 頁),倘證人汪葉煌證述為真,被告若認附表所示之提送文書為重要之履約項目,豈有從未函催原告履行提送之理,況被告亦陳明並未曾因原告提送文書而遭其他權責單位處罰或糾正(見本院卷第160 頁),由此足以推認原告確有依系爭契約及基本規範需求提送附表所示之文書,被告承辦人員就原告提送附表所示之文書,或因內部審核,或因請原告進行修改,致原告以最終正式函文檢附提送文書時,而與原定提送截止日期有所差距。復參以系爭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6 款第2 、5 目約定:「廠商履約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未依約提送工作預定進度表、排班表、人員名冊、員工檢查報告及教育訓練等資料。機關(即被告)得暫停給付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見本院卷第23-24 頁)本件在附表所示原定提送截止日期均未見被告有因原告未提送文件而予以暫停支付服務報酬,係直至被告欲請領105 年2 月份之服務報酬時始主張扣罰,顯見原告當時應確有遵期提送附表所示文書交予被告承辦人員,否則被告應不至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暫停支付服務報酬,故原告主張被告所列原告提送文書之日期為原告提送最終確定版本之日期,並非無據。
5.本件被告雖主張扣罰依據為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不須通知即可逕行扣罰云云,然參以被告曾於105 年3 月31日以北市醫工字第00000000000 函告知扣罰之依據為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1 款,係遲至同年5 月2 日始以北市醫工字第10532653900 號函更正扣罰依據為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等節,有該2 份函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5-146 頁),顯見被告亦認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1 款得適用本件提送文書之情形;再審酌若因提送文書遲延而生系爭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6 款第2 、5 目之事由,被告仍須將暫停支付服務報酬之事由通知原告改善,至違約事由消滅時,扣除應扣罰之違約金再支付服務報酬。是以,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雖未明定應通知限期改善始為扣罰,惟因被告支付服務報酬時仍須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
1 項第6 款第2 、5 目辦理,並參以被告主張原告違約事由亦同時該當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1 款約定,堪認原告在契約期間如未依附表所示提送截止日期前提送文書,被告仍須為通知,在原告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提送文書時,即得以每日5 千元予以扣罰,方符合兩造立約真意及向來履約之過程,亦合於系爭契約支付服務報酬約定之意旨,自不得拘泥於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之文字,率認在未通知即可進行扣罰,是被告抗辯本件適用系爭作業罰則第
2 項第3 款無須通知改善即得逕行扣罰云云,顯屬無據。
6.綜上,原告主張其有依系爭契約及基本規範需求約定提送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等語,洵屬有據。被告抗辯係以原告正式函文提送附表所示文書之日期,無須通知改善,即可逕依系爭作業罰則第2 項第3 款約定扣罰云云,則屬無據。
是被告主張原告有違約事由而予以扣罰,並無理由,自無法就原告請求支付105 年2 月份之服務報酬、返還履約保證金予以抵銷。
(三)本件既經認定被告抗辯原告違約事由不可採,則原告主張被告扣罰違約金過高而應予酌減之爭點,即無庸贅為判斷,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5 年2 月份服務報酬227 萬7,832 元,並請求返還依系爭契約所支付之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應屬有據。被告抗辯本件原告構成違約事由而應由扣罰之違約金予以抵銷,則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7 萬7,832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4 月23日(見本院卷第5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附表:被告主張逾期扣罰表┌──┬──────────┬─────┬──────┬─────┬──┬────┐│院區│ 提送文書 │應提送截止│依據(註) │原告提送日│逾期│罰款 ││ │ │日期 │ │期 │日數│ │├──┼──────────┼─────┼──────┼─────┼──┼────┤│仁愛│ 各項設備「緊急應變 │103.01.26 │系爭規範需求│103.03.20 │ 53 │265,000 ││ │ 計畫」及「機械電器 │ │捌、柒 │ │ │ ││ │ 設備操作維護計畫」 │ │ │ │ │ ││ ├──────────┼─────┼──────┼─────┼──┼────┤│ │ 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書 │103.01.17 │系爭規範需求│103.03.06 │ 48 │240,000 ││ │ │ │肆㈡二十五 │ │ │ ││ ├──────────┼─────┼──────┼─────┼──┼────┤│ │ 電器設備定期檢測工 │104.07.13 │系爭規範需求│104.07.20 │ 7 │ 35,000 ││ │ 作報告 │ │柒三 │ │ │ ││ ├──────────┼─────┼──────┼─────┼──┼────┤│ │ 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104.03.10 │系爭規範需求│104.08.21 │164 │820,000 ││ │ │ │陸㈤一 │ │ │ ││ ├──────────┼─────┼──────┼─────┼──┼────┤│ │ 驗收請領資料 │104.05.10 │系爭規範需求│104.06.03 │ 24 │120,000 ││ │ │ │肆㈡三十九 │ │ │ │├──┼──────────┼─────┼──────┼─────┼──┼────┤│忠孝│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計 │103.01.17 │系爭規範需求│103.03.25 │ 67 │335,000 ││ │ 畫書 │ │肆㈡二十五 │ │ │ ││ ├──────────┼─────┼──────┼─────┼──┼────┤│ │ 各項設備「緊急應變 │103.01.26 │系爭規範需求│103.03.25 │ 58 │290,000 ││ │ 計畫」及「機械電器 │ │捌、柒 │ │ │ ││ │ 設備操作維護計畫」 │ │ │ │ │ │├──┼──────────┼─────┼──────┼─────┼──┼────┤│松德│ 緊急應變計畫書 │103.01.26 │系爭規範需求│103.03.11 │ 44 │220,000 ││ │ │ │捌、柒 │ │ │ ││ ├──────────┼─────┼──────┼─────┼──┼────┤│ │ 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書 │103.01.17 │系爭規範需求│103.03.11 │ 53 │265,000 ││ │ │ │肆㈡二十五 │ │ │ ││ ├──────────┼─────┼──────┼─────┼──┼────┤│ │ 電器設備定期檢驗工 │104.01.29/│系爭規範需求│104.02.10 │ 13 │ 65,000 ││ │ 作報告 │104.02.09 │柒三 │ │ │ ││ ├──────────┼─────┼──────┼─────┼──┼────┤│ │ 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104.03.17 │系爭規範需求│104.06.06 │ 81 │405,000 ││ │ │ │陸㈤一 │ │ │ ││ ├──────────┼─────┼──────┼─────┼──┼────┤│ │ 驗收請領資料 │104.05.10 │系爭規範需求│104.05.18 │ 8 │ 40,000 ││ │ │ │肆㈡三十九 │ │ │ │└──┴──────────┴─────┴──────┴─────┴──┴────┘註: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勞務採購合約(000-000 年A 標的機電設備操作管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基本規範需求,下稱系爭規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