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6號上 訴 人 ELIZABETH LAMB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任祥間請求給付委任酬勞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附件計算式:
起訴日104 年11月25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
32.687,故63,310×32.687=2,069,414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