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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7號上 訴 人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被 上訴人 易繼文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零伍拾參元,應徵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萬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