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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秀蘭、陳銀、陳震洲、楊造成、陳秋月、陳秋梅、楊根蘇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