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周榮泰被 告 黃隆慶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原告因請求交付報表等事件,對被告黃隆慶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