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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吳文惠

周大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被告間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之,是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且系爭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裁判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