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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原 告 王立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仁和等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審判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中,以括號註明「證人」之部分(即趙炎林、吳德義、康志修),是否亦為本件被告。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㈠記載「…2012.02 於大樓電梯…之決議…」等語,其中「2012.02」是否誤繕?

三、陳明本件起訴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因何以被告林仁和等人為被告,而非以「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之理由。

四、如本件係欲以「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以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請就起訴狀當事人欄為正確之記載,並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及最新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五、依原起訴狀所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