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 蔡宗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瑛瑛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