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 蔡宗翎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葉慶人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李瑛瑛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12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