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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