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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 訴 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被上訴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詹德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9 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