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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周君穎(CHARLES GIN-YING CHOU)法定代理人 柯蓓俐(PEI LI KO)原 告 周可薇(CLORIS KO-WEI CHOU)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複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被 告 周滄瀛

周可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張哲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3 日所為之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㈠點第一行中「同段2314建號房屋」,應更正為「同段2134建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原告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