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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柯全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林育嫻律師被 告 陳添財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麥炳輝

麥秋美顏明德鄧義福高伍文陳錦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被 告 余瑞曉

陳天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