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柯全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林育嫻律師被 告 陳添財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麥炳輝
麥秋美顏明德鄧義福高伍文陳錦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被 告 余瑞曉
陳天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