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劉家昌
劉美惠被 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銘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