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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許政薰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顏陳彩鳳特別代理人 蔣雪琴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告 游朝元

張哲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