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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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竺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