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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淑伶

謝淑蘭張火德張玉琳張玉慈張菀庭張愛惠林祐任林祐亦陳高明雪陳湘婷陳婉伶陳品貝陳文謄陳文億陳尤美陳振盛陳振貴陳春福陳振豐陳雲嬌陳秀雲宋蔡欣欣宋祺隆宋明珠陳好欵宋文生宋紅柑宋雪羅陳春霞陳春菊陳炳恒陳明寬陳炳欽王陳月娥謝翔謝戴惠貞謝旋謝如美謝明順謝文福謝嘉玲謝如玉謝冬桂謝明錩熊芳鶯林志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貳拾柒萬陸仟肆佰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柒萬貳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 │ │平方公│ │現值(每平││ │ │尺) │ │方公尺,新││ │ │ │ │臺幣) │├──┼──────────────────┼───┼─────┼─────┤│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99 │ 1分之1 │33,200元 │├──┼──────────────────┼───┼─────┼─────┤│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99 │ 1分之1 │33,200元 │├──┼──────────────────┼───┼─────┼─────┤│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1 │ 1分之1 │33,200元 │├──┼──────────────────┼───┼─────┼─────┤│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08 │ 1分之1 │33,200元 │├──┼──────────────────┼───┼─────┼─────┤│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03 │ 1分之1 │33,200元 │├──┼──────────────────┼───┼─────┼─────┤│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35 │ 1分之1 │33,200元 │├──┼──────────────────┼───┼─────┼─────┤│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9 │ 1分之1 │33,200元 │├──┼──────────────────┼───┼─────┼─────┤│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83 │ 1分之1 │33,2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33,200元/平方公尺X面積2177平方公尺(計算式:99+399+301+208+503+35+249+383)=72,276,400元

裁判日期: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