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景輝、柯慶龍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 萬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3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