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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被 上訴人 杜景輝

柯慶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9-432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盈餘分配
裁判日期:2017-12-29